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古树名木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古树名木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单株古树名木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养护管理等数据和照片资料,掌握了解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及养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原始林区、西南西北国有原始林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
第四条 古树分为一、二、三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古树名木的分级标准及鉴定执行《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 普查的主要任务
全面系统地查清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生长状况等情况;建档立案,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源档案;建立全国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定期报告。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成立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七条 建档管理
普查结束后,普查结果须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文字和电子档案。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性调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的普查技术培训。
根据古树名木的数量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并配备相应普查设备和仪器,如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GPS、测高仪、坡度仪、海拔仪、全站仪、围尺等。
(1)坡度应实测;可采用坡度仪或者手持GPS测定。
(2)古树名木的地面朝向称坡向,分为9种,划分标准如下:
北 坡:方位角338°~22° | 东北坡:方位角23°~67° |
东 坡:方位角68°~112° | 东南坡:方位角113°~157° |
南 坡:方位角158°~202° | 西南坡:方位角203°~247° |
西 坡:方位角248°~292° | 西北坡:方位角293°~337° |
无坡向:坡度<5°的地段 |
(3)地面坡度分为6级,分级标准如下:
Ⅰ级为平坡:< 5°; | Ⅱ级为缓坡: 5°~14° | Ⅲ级为斜坡: 15°~24°; |
Ⅳ级为陡坡:25°~34°; | Ⅴ级为急坡:35°~44° | Ⅵ级为险坡: ≥45°。 |
(4)坡位分脊部、上部、中部、下部、山谷、平地6个坡位,
(5)土壤名称:根据中国土壤分类系统,记载到土类。
(6)土壤紧密度分“极紧密”、“紧密”、“中等”、“较疏松”、“疏松”五等填写。
15.生长势:根据古树名木叶片、枝条和树干等生长状况划分为四级:正常株、衰弱株、濒危株、死亡株。分级标准如下:
生长势级别 | 分级标准 | ||
叶片 | 枝条 | 树干 | |
正常株 | 正常叶片量占叶片总量大于95% | 枝条生长正常、新梢数量多,无枯枝枯梢 | 树干基本上完好,无坏死 |
衰弱株 | 正常叶片量占叶片总量95%~50 % | 新梢生长偏弱,枝条有少量枯死 | 树干局部有轻伤或少量坏死 |
濒危株 | 正常叶片量占叶片总量小于50% | 枝杈枯死较多 | 树干多为坏死,干朽或成凹洞 |
死亡株 | 叶片全部枯死 | 枝杈全部枯死 | 干皮全部坏死 |
按照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确定生长势级别,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调查中发现已死亡的古树名木直接填写,死亡古树不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和资源总量统计。已死亡的古树名木要编调查号,并在总结报告中说明。
16.生长环境:分为“良好”、“差”、“极差”三级,按照古树现在的生长环境选择,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7.生长场所:分为“远郊野外”、“乡村街道”、“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古迹区”等五个类型,按照古树现在的生长场所选择,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8.现存状态:按照古树名木的现有状态选择,分“正常”、“移植”、“伤残”和“新增”四种,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9.古树历史(名木介绍):简明记载群众中、历史上流传的对该树各种神奇故事,以及与其有关的名人轶事和奇特怪异性状的传说等,字数300字以内。
20.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它,据实确定,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21.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具体负责管护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无单位或个人管护的,要具体说明。
22.树木特殊状况描述:包括奇特、怪异性状描述,如树体连生、基部分杈、雷击断稍、根干腐朽等。如有严重病虫害,简要描述种类及病害危害症状。
23.树种鉴定记载:非疑难树种,由调查人员确定,调查人员无把握定名的疑难树种,野外填写《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见表2),并采集(花、叶、果实、树皮照片),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标本鉴定:县(市、区)无法确定的,将照片送市(地、州)鉴定,以此类推。特别重要的古树名木,请专家现场鉴定。
24.地上保护现状:分有“护栏”、“支撑”、“封堵树洞”、“砌树池”、“包树箍”、“树池透气铺装”及“其它”等七种类型,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25.养护复壮现状:分有“复壮沟”、“渗井”、“通气管”、“幼树靠接”、“土壤改良”、“叶面施肥”及“其它”七种类型,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26.照片及说明: 古树名木要有全景彩照,照片要清晰自然地突出古树的全貌。照片编号与古树名木编号要—致。照片如有特殊情况须说明的,可附简单说明,字数50字以内。
27.古树群调查:按《古树群调查表》(见表3)要求如实填写。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调查建档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调查质量监督,逐级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好调查工作质量关。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普查结束后,要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市(地、州)要逐县(市、区)组织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古树名木重点分布的市(地、州)组织抽查。
抽查数量不少于普查总量的5%。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结果进行抽样核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上报市(地、州)资料,应经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通过古树名木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录入。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资料主要有:
第十八条 各市(地、州)在抽查合格后,应经市(地、州)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资料主要有:
原始数表必须上报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市(地、州)普查成果要严格审查、抽查,合格后向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建档、挂牌,实行动态管理。
标牌内容、样式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制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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